司机驾车撞死人后带交警查案 肇事逃逸真相大白
中新网11月2日电,广西岑溪市一男子驾驶货车与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而后驾车逃逸。当地民警在进村追查案件时,这名肇事男子竟故作“淡定”,热心带民警进村破案,不料被民警识破,最终被抓。
据办案民警介绍:10月30日中午13时许,广西岑溪市发生一起货车碰撞并碾压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一辆由岑溪往南渡方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在马路镇杨业路口左转弯时与车辆左后方正在超车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货车碾压摩托车,并直接驶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当地警方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派出两组民警沿肇事车辆逃离的路线展开追查。当追查至马路镇福塘村时,肇事者张某竟故作“淡定”,主动带其中一组民警开展追查。福塘村里货车本就不多,张某带着民警对停在福塘村里的货车进行检查,民警排查几辆货车之后发现都没有嫌疑。
随后,有村民告诉民警,称张某的一位亲戚也有辆货车,平时就停放在村里。
面对民警询问,张某含糊其辞,声称那辆车已经很久没开了,察觉到张某的反常表现后,民警们不动声色,并继续追查至张某家。
在张某家旁,民警发现了一辆与肇事车辆相似的货车,民警初步检查时发现该货车有新刮碰的痕迹。经过进一步勘察,民警确认张某亲戚的这辆货车与事故中的摩托车刮碰痕迹相符。
随后,民警对张某进行法制教育。最终,张某承认,事发当天,他曾驾驶货车外出卸木头,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张某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碰撞了一辆摩托车。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观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