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红豆杉被盗伐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新华网11月2日讯,近日,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帖举报“丽江老君山千年野生红豆杉惨遭盗伐”。记者2日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获悉此事的最新进展: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10月18日,丽江市玉龙县森林公安组织警力,徒步6个小时到达举报现场展开调查。19日,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由于山高路远,专案组民警克服重重困难,驻扎在案发现场。他们奋战4个昼夜,现场勘查了约10平方公里的范围,共发现27个红豆杉伐桩。10月21日晚,专案组连夜下山进行群众走访、线索摸排,扩大范围展开案件侦办工作。
案发现场地处兰坪、玉龙、剑川三县交界处,最近的村寨也需要步行3个小时才能抵达。专案组连续作战8天7夜,辗转丽江、大理、保山、怒江等地,终将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其中5人是在出逃途中被抓获的。
7名犯罪嫌疑人为案发现场周边村民,系家族式团伙作案。嫌疑人盗伐后将原木就地锯成便于运输的板材,囤积在300米开外的一处木屋内,分批次用骡子运下山出售。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观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