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楼跪地强吻女子脚趾
新华网讯,11月2日上午9点左右,智女士从自己租住的房间出来,准备上楼晾衣服。刚开门就见着一身高一米六几、身材偏瘦的陌生年轻男子站在门口。该男子见到智女士突然调头朝楼下跑去,智女士没多考虑,便上了楼。在楼上,她突然想起房门没锁,返身下楼打算关门,让她没想到的是,就在下楼必经的楼梯上,该男子居然等着她,其裤子拉链敞开。未等智女士回过神来,男子立刻直接跪在楼梯上,用舌头舔起她的左脚趾头。智女士被吓坏了,一脚将男子踹开,向隔壁邻居求救。男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十几分钟后,智女士稳定情绪下楼查看,竟然在一楼看见了一张令她瞠目结舌的纸条:“美女,今天真抱歉,看到你的美我没有忍住,我想做你面前的一条狗,所以今天看见你,就跪你面前舔你的脚了,如果每天可以这样,该多美好,求求你收下我这条狗!”解释完自己的行为,男子还在纸条上表示抱歉,请求智女士原谅,“如果不愿意让我舔脚,也可以每天舔你的鞋子”。纸条还留有QQ号,并请求添加好友。
变态行为或涉嫌性骚扰
智女士惊魂未定,当即到当地城西派出所报警。民警目前已加强对该处附近的巡逻,并建议附近女子尽量不轻易独自外出。同时,警方还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尝试用手机拍照,或者录音,便于警方调查取证。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本案中大学生以为好玩、刺激,却完全没有性别平等概念,需要再教育,学校其实不用到记过,因为教育比惩罚还重要。在社会中,工作场合遇到了性骚扰也要坚决的说不,决不能姑息纵容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