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司机疑猥亵多名儿童
据了解,位于东莞桥头镇的新培英幼儿园是一间民办幼儿园。这两天,有位女童的家长在给孩子洗澡的时候,发现有些异常,细问之下竟得知,校车司机是个“咸猪手”,有时竟脱幼童裤子开玩笑。“我女儿就说,摸了她下面。我女儿穿什么颜色的裤子他都记得。”一位涉事女童的爸爸说。孩子的妈妈胡女士细问之下,女儿才对她说,是在坐校车时,“司机叔叔摸过我,摸得我好痛。”这时候,胡女士立刻就反应过来了。
随后,胡妈妈就问同一班的小朋友的父母有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得到的结果竟然是几个小朋友都被校车司机邓师傅脱过裤子开玩笑。家长们告诉记者,有了这些事情之后,小孩都不想上学了,有跟幼儿园反映,但后来不了了之。
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涉事家长发现这种情况并非最近才出现的,有的小朋友去年就已经遇到,且出现厌学情绪,发现后就向园方反映情况,但并未引起重视。而这次女童家长将情况反映后,园方带了司机邓师傅到小朋友家道歉。在一段录音里,记者听到司机说:“我是不对,我是不对。”但他否认摸过女童下体。
桥头镇新培英幼儿园廖园长回应称,有时小朋友喜欢跟司机玩,“就是你扯他、他扯你这样的动作,但他说没扯女孩子的裤子,只有跟男孩子打闹。”事发后,为了解事情真相,家长要求幼儿园方面将校车内的视频监控公开,但一直没有得到应允,随后家长选择报警处理。目前,东莞桥头警方已经将校车司机邓某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猥亵侮辱儿童罪的认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校车司机以开玩笑方式触摸儿童下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侮辱儿童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