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多名男子殴打割颈
据中新网报道,10月20日晚,刚刚回到宾馆的周女士,就听到了门外的敲门声。开门后,她才发现门口站着的并不是服务员,而是五六个强壮的大汉。“他们二话不说就冲了进来,然后就开始打我。”周女士回忆说,当时和她一起在房间内的,还有两个朋友。朋友刚开始反抗了一下,之后就被壮汉们将手脚都控制住了,动弹不得。
周女士说,打她的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讲一句话,就是殴打。随后,周女士就被一行人拉扯着上了汽车。那伙人边开车,边商量“怎么弄死”她,“其中一个说‘用匕首在脖子上捅死算了’。”随后有人用匕首划伤她的脖子,她的上衣、裤子上沾了很多血,“车上司机说把我弄死也不好,半死不活就行了,他们这才罢手。”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为使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犯罪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于如何确定打击报复行为,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举报人,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根据《规定》,以下十种行为可被认定为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按照《规定》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二)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