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物业工作人员入室抢劫杀人 一审被判死刑
法制网讯,今年3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蓝山上城小区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入室抢劫杀人案,一个曾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被判过刑的男子,冒充物业工作人员入室抢得一女子800元钱和一部手机后,担心罪行败露,竟残忍地将女子杀害。11月3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该起案备受社会关注的抢劫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小区物业人员诱骗被害人开门后,强行闯入房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财物,之后为了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实施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携带凶器入户,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后,还采用勒颈手段残忍杀害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陈某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毁灭罪证并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虽然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予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严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观点:
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量刑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也不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