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炫耀10年前杀人仍活得逍遥
据参考消息报道,负责此案的杨警官介绍,今年4月,沙田公安分局接到一群众举报称,其在湖南慈利县的一位好友朱某在酒后自称,2006年,朱某伙同他人在东莞沙田杀死一名路人。至今,警方仍然没有侦破此案,为此,他和另一嫌疑人董某仍然活得自在逍遥。
获此线索后,沙田公安分局非常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此线索进行摸排、核实。经过专案组民警长达5个月的侦查,终于确定了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动向。之后,专案组民警迅速赶赴湖南慈利县,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下,于今年10月11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抓捕攻势震慑下,也于当天晚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至此,这宗沉寂10年多的命案终于告破。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也即追诉时效,一般根据犯罪分子所判的最高刑罚来确定,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
(一)在人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