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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神教成员获刑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此文章帮助了12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全能神教成员获刑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万能神”邪教案,案件当事人邓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枣阳市新市镇的农妇邓某,现年59岁。2014年12月12日,邓某带着“万能神”(亦称“实际神”、“东方闪电”)的宣扬材料,来到辖区派出所宣扬“全能神”,鼓动别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分。但是邓某仍不悔改,又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再次带着“全能神”的宣扬材料,来到派出所宣扬“全能神”,鼓动别人从事邪教活动,最后被枣阳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分,对其持有的“全能神”的宣扬材料予以收缴。2015年11月26日,襄阳市公安局国内捍卫支队经甄别,邓某所持有的宣扬物品均为“实际神”内容手抄材料及复印宣扬品,是邪教宣扬品。后经检察机关同意,同年12月4日邓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邓某公开发出邪教宣扬品,宣扬邪教思维,受过行政处分又进行发出传达,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律观点: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从事与邪教有关的活动,都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的,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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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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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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