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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姘居两年女结新欢 男怒杀女友和闺蜜 故意杀人太残忍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男女姘居两年女方结新欢男子怒杀女友和闺蜜

根据新浪新闻,经法院查明,高某与小悦(女,殁年25岁)案发前系同居关系,共同租住在顺义区。小彤(女,殁年24岁)系小悦好友,租住在其隔壁。

2015年9月14日晚11时许,高某与小悦在出租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小彤闻讯赶来劝架。其间,高某持事前准备的菜刀砍击小彤右侧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持菜刀连续砍击小悦头面部、肩背部及四肢部十余刀,致小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审理中,高某对于其实施杀害小悦、小彤二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高某虽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均不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故意杀人罪法律视角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该罪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且导致被害人死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但在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不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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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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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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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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