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因针刺儿童被判刑 谁不听话就扎谁
“谁不听话,就扎谁”,“孩子对幼儿园有阴影,换了两三家幼儿园也不适应,一上幼儿园就哭闹不止。”四平市一家长说。他的孩子曾经被老师针扎过。
2015年11月底,在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陆续有家长发现孩子腰部、腿部、头部等身上多处有红色针孔,少则几个、多则十几处,于是便有家长向派出所报案。
家长们将这一发现在班级微信群发布,更多家长也发现孩子身上有数量不一的针孔。此后几天,被刺孩子上升到20多人,共涉及2个班级的4名教师。
家长介绍,后来法医用专业仪器检测时,新伤旧伤最多的孩子身上有50多处针孔。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显示:体表软组织多处针刺样伤口。
事发后,该园已经被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关停,4名涉事教师被警方逮捕。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入刑后,吉林省四平的4名幼儿园教师日前因针刺幼儿等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人们在略感欣慰的同时,也希望此类针刺幼儿的事件不再发生。
10月26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4名教师多次采取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来源:新华网)
律师说法: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