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生教室遇害疑遭强奸
今年5月20日,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女生姚淑(化名)在教室内被发现死亡,嫌疑人为隔壁班同级的男同学王恒(化名)。事发后,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已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据姚淑母亲李女士介绍,5月20日凌晨,身在山东东营老家的她,突然接到女儿所在学校老师的电话,称19日晚,姚淑跟同年级男生王恒出去至今未归。“女儿很乖,绝不会私自离校。”挂掉电话后,李女士立即拨打女儿手机,但电话关机。感觉或有意外发生,李女士连夜开车从老家赶往北京。20日中午,赶到学校的李女士被告知16岁的姚淑已经死亡。“自凌晨接到学校老师电话后,我多次要求学校老师报警,但均遭拒绝。”李女士说。
据了解,在姚淑8岁时,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后单独抚养姚淑至今。姚淑不仅性格开朗、成绩优秀,还担任班干部和校学生会干事。此外,姚淑还是校排球队主力和空手道社成员。“姚淑是一个好学生。”姚淑的班主任告诉记者。
5月20日早上6时,在学校6层一教室内,姚淑被人发现,但已死亡。据知情人介绍,姚淑头部被校服遮盖,臀部有大片血迹。此外,当日早上7时,与姚淑同年级隔壁班男生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手机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
据了解,姚淑与王恒均为高一年级学生。2016年学校元旦晚会,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姚淑引起了王恒的注意。晚会结束后,王恒就向同学要走了姚淑的微信,并加为好友。之后,二人隔三岔五聊天,次月,王恒向姚淑表达了爱意,但后者以学习为由拒绝。
据熟识两人的同学介绍,姚淑虽然拒绝王恒,但两人还是经常聊天。据知情人透露,王恒认为两人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其间,还因一些琐事,吵过几次架。案发当晚,就是因为此前的矛盾,两人去了平时没人去的教学楼6层教室聊天。但李女士称,两人并非男女朋友,且在案发前,姚淑也曾告诉过她,王恒总纠缠她,“我女儿说很讨厌他”。李女士回忆起一个细节,今年4月份,姚淑告诉她,因王恒在校内造谣她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她,在教室内与王恒吵架,其间还用手机砸过王恒的脸。记者就姚淑与王恒两人关系等问题向姚淑班主任求证,该班主任表示不知情,具体情况让记者找校方核实。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该校相关负责人,均未收到回复。
李女士称,案发当晚8时48分前,姚淑还一直与她在微信上聊天,但晚9时后,女儿就未再回复。有同学称,晚10时30分,学校宿管老师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姚淑、王恒均未回宿舍,后对两人寻找,但未果,打电话也没人接。半小时后,王恒给值班老师发回一条短信,说他跟姚淑一起,两人手机均快没电,让老师放心。随后老师多次联系王恒,其电话无法接通,而姚淑关机。
据知情人介绍,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姚淑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他和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他用手将姚淑勒死。之后,他将姚淑拖至中间教室,并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监控资料显示,19日晚10时02分,王恒确实翻墙外出。
据悉,王恒逃走后,打车到市区一家酒店入住,后在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因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亲。
案发后,王恒被警方带走。李女士称,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姚淑时,她嘴部和右脸肿胀,鼻子大量出血,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怀疑王恒在实施犯罪时使用过暴力。”
此外,李女士并不认可王恒所说的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认为女儿遭到强奸。“他们以前有矛盾,怎么会主动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他怎么要杀她?此外,尸检报告上显示我女儿处女膜新鲜撕裂,她一直很乖很纯洁,不可能乱来的。”
就尸检报告结果,李女士向检察院提出了补充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害人具体死亡时间、是否遭受新型毒品作用、是否存在骨折、头颞部损伤形成原因、臀部裤子处大量血迹的形成、颈部是否遭受其他物体作用等进行补充鉴定。同时,李女士还申请侦查机关补充提交今年5月20日鉴定机构对被害人尸体表面检查的书面报告。
强奸杀人如何定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予以严惩。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在本案中,如果证明王恒违背姚淑意志用暴力或胁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则王恒构成强奸罪。强奸后害怕事情暴露而将其杀害,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行为并不属于因强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王恒的行为属于两个犯罪,应当赎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