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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女生教室遇害 男生自称“过失杀人”企图自杀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京华时报讯,今年5月20日,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女生姚淑(化名)在教室内被发现死亡,嫌疑人为隔壁班同级的男同学王恒(化名)。事发后,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已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6岁女生殒命学校

据姚淑母亲李女士介绍,5月20日凌晨,身在山东东营老家的她,突然接到女儿所在学校老师的电话,称19日晚,姚淑跟同年级男生王恒出去至今未归。

“女儿很乖,绝不会私自离校。”挂掉电话后,李女士立即拨打女儿手机,但电话关机。感觉或有意外发生,李女士连夜开车从老家赶往北京。

20日中午,赶到学校的李女士被告知16岁的姚淑已经死亡。“自凌晨接到学校老师电话后,我多次要求学校老师报警,但均遭拒绝。”李女士说。

男生自称“过失杀人”

5月20日早上6时,在学校6层一教室内,姚淑被人发现,但已死亡。据知情人介绍,姚淑头部被校服遮盖,臀部有大片血迹。此外,当日早上7时,与姚淑同年级隔壁班男生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手机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

据了解,姚淑与王恒均为高一年级学生。2016年学校元旦晚会,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姚淑引起了王恒的注意。晚会结束后,王恒就向同学要走了姚淑的微信,并加为好友。之后,二人隔三岔五聊天,次月,王恒向姚淑表达了爱意,但后者以学习为由拒绝。

据熟识两人的同学介绍,姚淑虽然拒绝王恒,但两人还是经常聊天。

据知情人透露,王恒认为两人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其间,还因一些琐事,吵过几次架。案发当晚,就是因为此前的矛盾,两人去了平时没人去的教学楼6层教室聊天。

但李女士称,两人并非男女朋友,且在案发前,姚淑也曾告诉过她,王恒总纠缠她,“我女儿说很讨厌他”。

李女士回忆起一个细节,今年4月份,姚淑告诉她,因王恒在校内造谣她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她,在教室内与王恒吵架,其间还用手机砸过王恒的脸。

记者就姚淑与王恒两人关系等问题向姚淑班主任求证,该班主任表示不知情,具体情况让记者找校方核实。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该校相关负责人,均未收到回复。

杀人后企图割腕自杀

李女士称,案发当晚8时48分前,姚淑还一直与她在微信上聊天,但晚9时后,女儿就未再回复。

有同学称,晚10时30分,学校宿管老师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姚淑、王恒均未回宿舍,后对两人寻找,但未果,打电话也没人接。半小时后,王恒给值班老师发回一条短信,说他跟姚淑一起,两人手机均快没电,让老师放心。随后老师多次联系王恒,其电话无法接通,而姚淑关机。

据知情人介绍,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姚淑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他和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他用手将姚淑勒死。之后,他将姚淑拖至中间教室,并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监控资料显示,19日晚10时02分,王恒确实翻墙外出。

据悉,王恒逃走后,打车到市区一家酒店入住,后在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因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亲。

案发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法律观点:故意杀人罪的情节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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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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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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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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