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今年5月20日,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女生姚淑(化名)在教室内被发现死亡,嫌疑人为隔壁班同级的男同学王恒(化名)。事发后,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已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6岁女生殒命学校
据姚淑母亲李女士介绍,5月20日凌晨,身在山东东营老家的她,突然接到女儿所在学校老师的电话,称19日晚,姚淑跟同年级男生王恒出去至今未归。
“女儿很乖,绝不会私自离校。”挂掉电话后,李女士立即拨打女儿手机,但电话关机。感觉或有意外发生,李女士连夜开车从老家赶往北京。
20日中午,赶到学校的李女士被告知16岁的姚淑已经死亡。“自凌晨接到学校老师电话后,我多次要求学校老师报警,但均遭拒绝。”李女士说。
男生自称“过失杀人”
5月20日早上6时,在学校6层一教室内,姚淑被人发现,但已死亡。据知情人介绍,姚淑头部被校服遮盖,臀部有大片血迹。此外,当日早上7时,与姚淑同年级隔壁班男生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手机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
据了解,姚淑与王恒均为高一年级学生。2016年学校元旦晚会,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姚淑引起了王恒的注意。晚会结束后,王恒就向同学要走了姚淑的微信,并加为好友。之后,二人隔三岔五聊天,次月,王恒向姚淑表达了爱意,但后者以学习为由拒绝。
据熟识两人的同学介绍,姚淑虽然拒绝王恒,但两人还是经常聊天。
据知情人透露,王恒认为两人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其间,还因一些琐事,吵过几次架。案发当晚,就是因为此前的矛盾,两人去了平时没人去的教学楼6层教室聊天。
但李女士称,两人并非男女朋友,且在案发前,姚淑也曾告诉过她,王恒总纠缠她,“我女儿说很讨厌他”。
李女士回忆起一个细节,今年4月份,姚淑告诉她,因王恒在校内造谣她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她,在教室内与王恒吵架,其间还用手机砸过王恒的脸。
记者就姚淑与王恒两人关系等问题向姚淑班主任求证,该班主任表示不知情,具体情况让记者找校方核实。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该校相关负责人,均未收到回复。
杀人后企图割腕自杀
李女士称,案发当晚8时48分前,姚淑还一直与她在微信上聊天,但晚9时后,女儿就未再回复。
有同学称,晚10时30分,学校宿管老师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姚淑、王恒均未回宿舍,后对两人寻找,但未果,打电话也没人接。半小时后,王恒给值班老师发回一条短信,说他跟姚淑一起,两人手机均快没电,让老师放心。随后老师多次联系王恒,其电话无法接通,而姚淑关机。
据知情人介绍,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姚淑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他和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他用手将姚淑勒死。之后,他将姚淑拖至中间教室,并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监控资料显示,19日晚10时02分,王恒确实翻墙外出。
据悉,王恒逃走后,打车到市区一家酒店入住,后在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因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亲。
案发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法律观点:故意杀人罪的情节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