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女服务员为讨男友欢心
十堰市一酒店31岁女服务员因身体不好,可能不孕,同时也不想受怀孕生育之苦,但为了稳定与同居男友的感情,竟然想了一个馊主意:拐骗一个孩子来共同抚养。11月8日晚,她将酒店一名顾客的10个月大男婴拐骗走,抱回家抚养。事发后,警方不到2个小时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该女子在男友的劝说下向警方自首,孩子没有受到伤害,平安回到妈妈的怀抱。
王某今年34岁,是一名家庭主妇,家住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11月8日,她家里来了几名客人,当晚6时许,她抱着10个半月大的儿子华华(化名)提前来到东风公司50厂附近的一家酒店订包厢。然后抱着儿子在酒店大厅里玩,等待丈夫和客人的到来。
儿子长得粉嘟嘟的,很讨人喜欢,前台和大厅里的几名服务员就过来逗他玩儿,大厅里的一名青年女服务员还抱起华华逗小狗玩,华华被逗得呵呵直笑。
晚上7点半,包厢开席了,王女士抱着儿子在包厢里吃了一会儿饭,可华华坐不住,闹着要出去玩儿,王某就拿了一块火烧馍,边吃,边把儿子抱了出来透透气。
此时,那名此前抱过华华的大厅女服务员走上前来,跟她和儿子亲热地打招呼,华华似乎也很喜欢这名服务员,王某就顺手把华华递给她抱着,自己走进包厢里,给华华夹了一块鱼肉,将鱼刺剔了出来,然后喝了一碗汤,整个过程大约十分钟,等她出来时,却发现女服务员和儿子都不见了。
前台服务员告诉她,是这名女服务员抱着她儿子下楼去了。可在楼下找了几遍,没有见到他们的踪影。更令人紧张的是,酒店所有人都不知道抱走孩子的服务员是谁,无论身份信息还是电话号码都没有,王某慌了,赶紧报了警。
晚20时30分许,十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报警,案情重大,局长卢文昌立即指示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白浪派出所成立专班开展工作。在将案情向十堰市公安局上报的同时,专班民警迅速摸清了抱走小孩的女服务员胡某的身份。
民警迅速赶过去,当晚22时20分许,民警在辖区马路村一居民楼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并及时将被抱走的男孩安全交到其母亲王某(化名)手中,王某接过失而复得的孩子时泣不成声,对民警连声表示感谢。
拐骗儿童罪如何定罪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女服务员为稳定与男友的感情而将孩子抱走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抱走孩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