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假信用点卷走两千万存款
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河北省藁城市常安镇永安村的村民发现,多年来在农村信用社代办点存的钱不翼而飞了,代办点唯一的工作人员张风绵也联系不上。当地北楼信用社证实,村民们手中的存款凭条全是假的,不仅凭条是假的,连张风绵经营的信用社代办点也是假的。
常安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11月3日,有村民到当地派出所就“存款凭条造假无法取款”一事报警,目前张风绵已经转由当地经侦大队负责调查。警方透露,此案涉及500多户村民,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事发后,张风绵于11月3日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永安村村民介绍,张风绵30岁左右,是永安村村民。
超500户村民被骗
有知情人士对北青报记者透露,张风绵冒用信用社名义,伪造或在营业厅盗取“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冒充“存款凭证”,骗取村民存款,是在进行“非法集资”,她将村民们的钱投入某个旅游公司。有几位村民听说张风绵把钱投资到了一家旅游公司或旅游景点,后来项目出现了问题,资金运转不开导致事情败露。
法律知识普及
笔者认为,张风棉冒用信用社名义骗取村民存款非法集资,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