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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判死刑腿吓软 死刑复审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吉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撞人判死刑腿吓软

中国网报道,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民与朋友陆某等五人在长安西路某饭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以同在饭店就餐准备离开的岳某摸了其女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霍民等人也参与殴打。随后赶来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赵某等十余人见状,便阻止霍民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厮打。

霍民驾驶陆某停在饭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灰色轿车,沿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向饭店门口厮打的人群,致赵某等6人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致为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民驾驶的汽车撞人时,车速约60km/h。

最终,霍民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潘某、涂某、赵某、赵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3.66365万元,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2835万元。审判长宣判死刑时,霍民将头埋下,紧闭双眼,法警带离时,因为双腿发软无法行走,最终被法警搀扶离开。

二、死刑复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生命只有一次,嫌疑人霍民在听到法院判他死刑时双腿无力支持,这一刻他才真正体会到生命终极的恐怖。而赵某已经永远的离开了。为一时之气好狠斗勇,谁也无法预料结果是什么。因此,珍爱生命,远离违法行为,是我们安全生活的保障。

吉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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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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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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