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秘商学院涉传销
在辽宁沈阳,有一家名叫“容元太华商学院”的公司,专门招收上年纪的学员,但这个商学院并不上商学课,而是宣称做一种“稳赚不赔”的买卖,把学员打造成百万甚至千万“富翁”。
按照这家公司对外的说法,“容元太华商学院”是“容元太华”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而这家集团号称拥有好几家子公司,集团总部却隐藏在一栋临街居民楼的5楼。记者以学员的身份,走进会议室听起了课。里面已经坐了二三十人,多数为中老年女性。据说今天来授课的这位讲师,是公司里难得一见的高级别老总,不少学员都慕名而来,还有人早早就来占座。
目前这所神秘商学院因涉传销,执法部门展开调查。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