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儿童淫秽视频 出于癖好而获刑
法制晚报讯,北京某高校19岁大学生孙某出于特殊癖好登录境外隐秘网站,将从QQ群购买或交换来的百余部儿童淫秽视频上传到论坛。甚至谈好价格找人现录,再花费30元至3000元的价格买下。
近日,这起北京首例网上传播儿童淫秽信息案被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告破,在京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北京警方同时协同外地警方抓获17名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发现,视频中的30余名受害者多数为偏远地区农村女童。
“做这事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出于一种特殊的个人癖好。”孙某坦言,他经常利用QQ群、百度云盘等互联网技术传播儿童色情视频,还自学境外非法网站的相关技术,上传儿童色情视频,并与境外人员用英文交流、交换资源。
有时孙某会向和他一样有“特殊癖好”的人去购买视频:跟犯罪分子“预约”视频,犯罪分子“接单”后再开始实施作案并自拍。收到视频后,孙某支付30元至3000元不等的酬劳,交易多通过QQ或者微信红包完成。
传播淫秽物品应负刑事责任
被捕后,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几个月前,他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