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假盐获刑 食品犯罪严厉打击
【男子销售假盐获刑】中国新闻网讯,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8日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三名男子生产销售假盐共计20余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1日起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覃某修先后19次从张某林(另处理)处购进生产、包装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共计914包,总重量19.651吨。并将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销售往柳州市区及周边县市乡镇的商店、食品调味批发部等。同年9月17日,覃某修在将一批假盐送往销售地点时被广西来宾市盐务管理局查获。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三名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上述假“桂山”牌海藻碘盐中碘、亚铁氰化钾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NY/T1040)精制盐指标要求及国家食用盐安全标准,均为不合格绿色食品食用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修明知其购进并用于销售的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明知所购进的原料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而结伙购买并生产加工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进行销售,均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法院判处覃某修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覃某亮和覃某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食品安全,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以及司法机关逐步加大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重的,将要负刑事责任,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