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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3名男子生产销售20余吨假盐获刑 食品犯罪严厉打击

此文章帮助了2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广西男子销售20余吨假盐获刑

中国新闻网讯,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1日起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覃某修先后19次从张某林(另处理)处购进生产、包装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共计914包,总重量19.651吨。并将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销售往柳州市区及周边县市乡镇的商店、食品调味批发部等。同年9月17日,覃某修在将一批假盐送往销售地点时被广西来宾市盐务管理局查获。此后的2015年10月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三人共同出资,从张某林处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为原料,购进印刷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精制盐包装袋、封口机及封包机等生产工具后,三被告人以柳江县拉堡镇一民房作为生产地点,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包装成假“桂山”牌海藻碘精制盐约280包,总重量约6吨。并将生产出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销售往柳州市部分菜市、批发零售商店、摊点及南宁市等地。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三名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上述假“桂山”牌海藻碘盐中碘、亚铁氰化钾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NY/T1040)精制盐指标要求及国家食用盐安全标准,均为不合格绿色食品食用盐。

食品犯罪严厉打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修明知其购进并用于销售的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明知所购进的原料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而结伙购买并生产加工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进行销售,均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法院判处覃某修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覃某亮和覃某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食品安全关系人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食盐更是我们每天吃饭做饭都会用到的调料,如此大规模大数量的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必将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家购买有质量保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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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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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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