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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男生坠亡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6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山东大学男生坠亡

根据北青网报道,11日8:30,记者来到出事的7号宿舍楼下,楼西侧的角落拉着写有“公安”字样的围挡,里面停着一辆自行车,一名路过的学生称,这里就是男生坠亡的位置。“10日下午3点多发现的,当时人趴在地上,身上没有流血,旁边有一部旧手机,还停着辆自行车。一开始还以为是突发疾病后从自行车摔下来的呢,后来看他伤得很严重,才推断是从楼上掉下来了。”

一名知情者透露,男生坠楼后还有意识,旁人问他哪儿疼,他还指了指肚子。很快救护车赶来,把他送到齐鲁医院抢救,检查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严重骨折,内脏也受到损伤,并非从自行车上摔下那么简单,因此推断是从楼上坠落的。

据悉,男生姓王,今年19岁,陕西勉县人,目前在临床药学专业读大二。坠楼时,男生穿着灰色运动裤,上身是条纹上衣。医院工作人员证实,男生送到医院后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目前,警方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判断一个人是否对另一个人负有救助义务,首先应明确救助义务的产生来源,理论上,救助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及先前行为。

1、法律规定

如:法律规定夫妻、母子等亲属之间存在救助义务。基于此,先前在网络上流传的经典问题“女朋友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先救谁”从法律上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救助义务而情侣之间则没有。如果不救母亲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2、职业要求

警察、医生、消防员等人员由于其职业要求而在特定场合中负有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3、先前行为

非亲属带领未成年人出去玩、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等,他们对于未成年人、伤者本不负有救助义务,但是基于他们先前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撞倒伤者的先前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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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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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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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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