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死8岁男孩
据新华网讯,记者昨天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杀人案件,一名14的少年因小事竟杀死另一名8岁孩子。
小杰(化名)家住泰兴,今年14周岁,上初二,在家里受宠。2016年2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同村的8周岁的小宝(化名)来小杰家里玩,两个孩子约了一起打网络游戏,但是在游戏中对打的时候,小宝总是输。后来两人决定联合起来打,可小宝那个角色老是不动,这让小杰很生气。
两人玩到四点多,小杰觉得没意思,准备去找同村的小伙伴继续打游戏,小宝就跟在他后面。没走多久,小宝突然赶上来从正面推了小杰一把,小杰揪起小宝说:“你有本事再来一下!”小宝就掴了小杰一记耳光。
当时小杰一心想着找人打游戏,没心思理会小宝,但是到了小伙伴家,人家因为有事,根本没空打游戏。看着小宝,小杰心想:“这下我有时间揍他了。”
小杰把小宝带到村边的小河边,看到四下无人,用拳头殴打小宝的头部、肚子、小腿等,直到小宝昏厥过去。小杰看到小宝一动不动,小杰很害怕,将小宝踹入河沟中。小杰飞快跑回了家,连眼镜丢在现场他都不敢去找。
晚上,小宝的家人疯狂地寻找孩子,全村人都加入了寻找。第二天一早,村民在小河里找到了已经死去的小宝。
小杰的爸爸回到家,突然问小杰:“你的眼镜在哪里?”小杰回答不知道,爸爸似乎明白了什么。爸爸把小杰带到小河边,当着众人的面说:“这个眼镜是我儿子的!”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小杰在拳击小宝致其昏倒在地后,将其踢入水沟中,在看见小宝面部口鼻淹没于水面下的情况下,仍逃离现场,主观上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放任死亡的发生,其行为与小宝死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庭认为:鉴于本案起因于未成年人的争吵,小杰案发时年龄较小,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薄弱,殴打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结合其案发后坦白认罪等因素,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50891.5元。
故意杀人被判8年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