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KTV庆生袭胸打人
据安徽商报消息,和朋友到KTV为自己庆生,其间不顾一名女服务员反抗,强行抚摸其胸部,又将闻讯赶来的服务员男友张某打伤。事后见一无辜人员正在打电话,以为其在叫人又将其误打伤。散场后还冲至医院强行胁迫带走来此治疗的张某。宣城男子徐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11月11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获悉,徐某已被批捕。
1个多月前,徐某过生日,先是请了杨某等几个朋友吃晚饭,饭后大家又一起到KTV唱歌,进了包厢几人点了三位服务员陪酒唱歌。经办案机关查明,当天晚上徐某和杨某等人在KTV消费时,有人在包厢内,在服务员不愿意的情形下强行摸其胸部,后来这名服务员联系了其男友张某。张某听说后带着两名朋友到包厢内找徐某等人解决该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徐某和杨某等人对张某等人进行殴打,后一直追打至KTV一楼大厅。
在一楼大厅,徐某等人误以为正在打电话的吴某喊人过来帮忙,遂殴打吴某。当日凌晨1时许,徐某冲进宣城某医院急诊室,将正在这里治疗伤势的张某胁迫带至市区轻贸商城,后张某逃跑。经鉴定,张某等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后,警方介入将徐某等人控制住。11月11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获悉,徐某、杨某二人行为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遂依法批准逮捕了这两人。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在服务员不愿意的情形下强行摸其胸部,后来这名服务员联系了其男友张某。张某听说后带着两名朋友到包厢内找徐某等人解决该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徐某和杨某等人对张某等人进行殴打,后一直追打至KTV一楼大厅。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