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伟哥之父自首 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新华网讯,11月12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经中国和新西兰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潜逃海外15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嫌犯闫永明回国投案自首。截至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36人。
闫永明原来是吉林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曾经以3亿元收购了号称“中国伟哥”的壮阳药,所以被称为所谓的“中国伟哥之父”。2000年12月,闫利用职务便利将1000万元人民币公款据为己有。随后,他骗取身份证件,携款潜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近年来,中新两国执法部门就缉捕闫永明、追缴其违法所得一直进行密切合作。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闫永明最终选择认罪,退还巨额赃款,缴纳巨额罚金并回国投案自首,对闫永明追逃追赃工作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目标。
此前,闫永明窜逃澳大利亚期间,应中国执法机关请求,澳大利亚警方罚没闫永明部分违法所得并交予中方。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对新西兰及澳大利亚执法部门在闫永明案上给予中方有力合作表示感谢,同时强调,闫永明归案再次表明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天网”会越织越密。
法律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