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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校园内捅伤大一女生 称她是我最爱的人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校园内捅伤大一女生

11月13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的中原工学院校园内,该校一女生被捅伤在地。所幸,伤人男子被过往的学生和校园食堂职工及时控制。随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女生拉走。目前,受伤女生已完成手术,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做进一步观察治疗。

大河报记者赶到时,现场仍处于戒严状态,两位民警正在做现场勘查。据该校一名自称知情的大三学生告诉记者,受伤的女生是一名大一新生。上午9时许,这名受伤的女生穿着拖鞋去校园内的澡堂洗澡时,与男子在澡堂旁边的林间小路相遇,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男子便随手拿出身上所携带的水果刀,捅向女孩颈部。

“当时,那个男的被警察带走时,我还听到,他喊着让我再看她一眼,她是我最爱的人!”这名知情人说。至于伤人男子是否是该校学生,记者现场向多名知情学生核实,仍未确定;但据该校另一名学生称,据他听说,伤人男子并不是他们学校的学生,而是附近其他学校的学生。

昨日下午4时,记者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获悉,受伤女生的眼睛已经睁开,但其仍处于麻醉状态,不能开口说话。随后,受伤女生被医院工作人员推往重症监护室,做进一步观察治疗。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就此事致电郑州市公安局获悉,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捅伤人的男子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主要看该男子的主观意图,如果该男子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意图,则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如何该男子明显存有杀人的意图,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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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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