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看手机撞死环卫工】因为低头看手机的一瞬间车辆失控,黄岛一男子顶行骑三轮车的环卫工人三十多米,致起当场死亡。男子弃车离开现场后才报警,并提供了错误的信息,14日被黄岛警方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8日下午2点30分左右,黄岛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称自己驾车在六汪镇撞伤了人,伤势严重,需要救治。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民警看到,一辆号牌为鲁B***E8的伊兰特轿车撞击到了信号灯杆上,三轮车夹在轿车与栏杆之间,三轮车已经严重变形,一名环卫工人离事故现场五六米远躺倒在地上, 经到达现场的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已经当场死亡,司机已经离开现场。当民警试图联系报警人时,发现电话号码机主为薛姓男子,对交通事故一事一无所 知,对现场的鲁B***E8轿车也并不认识,而报警所说的肇事车辆也并非现场车辆。种种线索都不一致,让民警对案件的发生产生了疑惑。
【弃车逃逸次日自首】次日上午八点,刘某自称是事故肇事者,到交警部门自首。原来,11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刘某驾驶号牌为鲁B***E8的黑色伊兰特轿车沿S329线由北向南 行驶到六汪镇前六汪村东时,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机响了起来,刘某没有减速低头去拿手机,等再抬头的时候,直接与三轮车撞在一起,在顶行了三十多米之后冲到了道路西侧的沟里,直到顶在路边的信号灯杆上才停下来,骑三轮车的老人当场被甩了出去五六米,刘某因惊慌迅速离开了现场。
离开现场后,刘某跑回了自己的工地,用别人的手机报了警,但是一时惊慌失措,竟然将自己以前车辆的车牌号牌报了出来,将鲁B***E8说成了鲁B***53,而自己的手机也因为惊慌丢在了车上,所以导致了提供的手机号牌和车牌号码都是错误的信息,误导了警方。
民警称,根据相关法律,刘某离开现场,既非因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而必须及时就诊,也非遭受他人伤害等迫不得已必须离开,报警提供的线索也不准确,造成与事故有关的诸多因素无法查清,因此判定为肇事逃逸。
14日,刘某被黄岛警方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来源:齐鲁晚报)
哪些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