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超市劫持人质
根据北青网对于事件先前的报道,天津市公安局通报,11月14日19时20分许,天津北辰区普东街一烟酒超市内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接报警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属地分局、特警、刑警、交警等警力赶到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即与歹徒进行谈判,舒缓其情绪,防止出现过激行为伤害人质,同时封锁现场疏散群众。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劫持人质是什么罪?
劫持人质是一种犯罪手段,本身不是罪名。我国刑法当中没有劫持罪一说,与之类似的是绑架罪,劫持人质行为一般按照绑架罪处理。
挟持人质在法律界有两种观点:有些人认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但是挟持人质者大都采用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重伤的方式,比如将刀具架在人质颈部、将人质带到高处、开着煤气威胁要与人质同归于尽等,而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挟持人质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也有人认为应该将挟持人质定性为绑架,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挟持者已经在主观上有要造成让人质受到恐吓而不敢挣扎或逃跑、让围观群众和警方相信他随时会杀害人质的效果。再从客观方面看,挟持者对人质采取了可能导致其死伤的危险行为,就算他只是想“造势”而不想把人质杀死或弄伤,采取这种有危险性的威胁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要件,侵犯了不特定人的公民人身权利。挟持人质定绑架罪比较合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天网恢恢,先前的犯罪行为已为法律所不容,犯罪后为了逃脱而劫持人质、置他人生命于重大危险而不顾的行为增加了该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此类行为成立绑架罪的,与前罪数罪并罚,使此类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