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高校生偷电脑
据北青网报道,今年10月24日10时许,海淀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学生称自己在某高校图书馆学习时,平板电脑和钱被偷。民警查看监控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一名戴眼镜男子进入图书馆内转悠,趁事主短暂离开座位时进行盗窃。男子先是拿走事主钱包里的钱,后又将其平板电脑偷走。
男子虽然酷似学生,但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嫌疑人很可能在作案时进行了伪装,在随后的监控视频搜索中,民警发现嫌疑人摘掉了眼镜,并搭乘多种交通工具逃避侦查。
10月25日21时许,嫌疑人在河北燕郊暂住地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了被盗的平板电脑等赃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水某承认了10月24日盗窃笔记本及现金的事实,并交代了多起在高校图书馆、教学楼盗窃案件,现已核破10起。目前,嫌疑人水某已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盗窃罪的量刑数额标准
对于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的规定,“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