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雨夜被撞后遭拖行7公里
10月27日晚上6点09分,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接到一名中年男子报警称,日东高速济宁口向南1公里614省道上,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士被一辆轿车撞倒趴在地上,受伤严重,好像又遭到后面一车辆的碾压,两辆车均逃逸。
接警后,事故股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我们在现场发现了被撞倒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一副遗落的机动车车辆号牌。”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茌远昭说,当时夜幕降临,空中还不停地下着雨,现场看不到撞击痕迹和血迹。
然而最离奇的是,伤者失踪了,办案民警现场怎么也找不到电动车驾驶人的身影。“起初我们以为撞到绿化带里了,可是搜遍周围绿化带都没找到。”民警扩大搜索范围,附近路沟、乡间小道都找了个遍,依然不见伤者的身影。伤者是否被120拉走或是被肇事车司机送往附近医院?根据猜测,办案民警联系120,然而120工作人员回复事发时间点并没有在附近拉送伤员。办案民警随后分头去联系周边乡镇医院,同样没有发现有人将伤者送医。
在搜索的过程中,民警在事发现场附近路面发现一人体组织,疑似是伤者的脑组织。“这个时候,我们判断伤者伤的很重。”茌远昭说,大家心里都很着急,但伤者的离奇失踪让事件越来越朦胧起来。根据侦查情况,民警做了进一步大胆推测,事情极有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肇事车辆司机将伤者拉走,为隐人耳目,隐藏或抛尸;另一种情况是,事发地点离日东高速济宁口非常近,伤者被车卷入车底拖行上了高速。”
办案民警一方面根据现场遗落的车牌号排查黑色轿车肇事车司机,另一方面联系高速公路管理处调取高速路口处的监控录像。事情终于有了一丝蛛丝马迹,入口处的监控显示,当晚6点17分,一辆灰色的小型客车路过后,路面有一摊血迹。
灰色小型轿车路过的时间点与案发前后的时间点非常契合,有非常大的嫌疑。灰色小型客车是不是肇事车辆?办案民警一方面搜索案发地视频监控,一方面连夜对灰色小型客车追踪。
高速口处的监控显示,灰色小型客车是菏泽牌照,驶往了菏泽方向。民警连夜沿着灰色小型客车行驶的方向追踪,10月28日凌晨5点多,日东高速菏泽方向274公里处,离事发处高速济宁口约7公里的地方,民警找到了伤者的踪迹。
“现场惨不忍睹,伤者尸体残缺,完全看不出样子来,附近路面上还发现了头发以及衣服碎片。”办案民警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死者是兖州区的一名女孩小尹,让人倍感痛心的是,她正值花季年龄,年仅16周岁。
10月28日,根据车牌号信息,民警辗转联系上第一辆肇事的黑色轿车司机陈某,陈某当天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陈某供述,当时雨夜光线暗,撞上了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见伤者倒地心里发毛就开车溜走了。
当天灰色小型客车司机沈某也到案。沈某供述称,路过事发地时,感觉到了咯噔一声,没想到碾压拖行人。目前,陈某已被警方拘留,民警正在进一步对沈某进行讯问,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陈某撞到路人主观上是过失,但其为了逃避责任逃跑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被后来的汽车拖行致死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