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扮高校学生图书馆盗窃
京华时报讯,今年10月24日10时许,海淀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学生称自己在某高校图书馆学习时,平板电脑和钱被偷。民警查看监控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一名戴眼镜男子进入图书馆内转悠,趁事主短暂离开座位时进行盗窃。男子先是拿走事主钱包里的钱,后又将其平板电脑偷走。男子虽然酷似学生,但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嫌疑人很可能在作案时进行了伪装,在随后的监控视频搜索中,民警发现嫌疑人摘掉了眼镜,并搭乘多种交通工具逃避侦查。10月25日21时许,嫌疑人在河北燕郊暂住地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了被盗的平板电脑等赃物。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水某承认了10月24日盗窃笔记本及现金的事实,并交代了多起在高校图书馆、教学楼盗窃案件,现已核破10起。目前,嫌疑人水某已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嫌疑人水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鉴于水某多次作案,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对水某如何量刑还需对其所盗窃的财物金额进行调查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