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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红通投案自首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0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头号红通投案自首】头号红通投案自首 "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16日,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这是第3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涉嫌贪污犯罪。2003年犯罪行为败露后外逃。

【曾作为中美5起重点追逃案件之一人】杨秀珠,女,1946年出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涉嫌贪污犯罪。2003年4月,杨秀珠获悉犯罪行为败露后外逃,先后窜逃至中国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其间,杨秀珠还向法国、荷兰先后提出“避难”申请。在申请被有关国家驳回后,杨秀珠于2014年5月逃往美国并再次提出“避难”申请。2014年12月,杨秀珠案被确定为中美5起重点追逃案件之一。(来源:环球网)

【关于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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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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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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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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