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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后逃18年 冒充已故弟弟娶妻生子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杀人后逃18年

据办案民警周云介绍,1998年8月5日,在八五四农场经营烧烤店的王某,酒后与刚刚相识的黄某军发生口角。厮打过程中,王某用刀将对方杀死后连夜逃走。接报后,民警在排查到现场旁一个录像厅时,得知案发当晚,死者和一名外来男子从录像厅出去后就没回来过。经分析,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租住处,并在房内发现了一件带有血迹的黄色绒衣,以及他写给家里的家书(地址是七台河市缸窑沟村)。

在对犯罪嫌疑人一家户口进行查询时,专案民警发现,1985年,他家户口从黑龙江依安县向前乡迁出后,户口信息成空白,迁户之前的户籍信息也因当地派出所失火而丢失了。经过几番周折,警方通过查询嫌疑人周边亲属得知,王某很可能冒用了已故弟弟的身份,然后一直隐藏,还查询到王某在沈阳有结婚登记信息。民警立即赶到沈阳,找到王某的妻子黄某,黄某告诉民警,她和王某于2008年离婚,育有一女已经17岁。经多日辗转调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天津蓟县一个饭店当烧烤师傅,已经再婚,又生育了一个三岁的女孩。

确定信息后,民警立刻部署抓捕行动。在蓟县警方的配合下,于今年5月27日,在天津市蓟县西山北头村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近日,王某被批准逮捕。

故意杀人罪与追诉期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这指的是当时没有发现犯罪或者没有发现犯罪人的,如果当时确定了犯罪人而逃逸的,不在此限。

男子杀人后逃跑18年,该男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量刑情节其是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该男子都未过追诉时效,因为,故意杀人逃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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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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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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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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