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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家金店被抢 嫌疑人被抓时金链戴脖子上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浙江一家金店被抢

15日下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义蓬街道的一家金店被抢。大江东公安分局义蓬派出所接警后,26岁的河南小伙小徐在该市瓜沥公交站附近被抓获。被抓获时,那条刚抢来的重达100克的金项链正戴在脖子上。

义蓬派出所接警后,该派出所民警项迪立即带队出发,前往案发地点。在调看了店里的监控录像后,初步锁定了嫌疑人。同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得知嫌疑人已经坐上一辆由大江东义蓬街道开往萧山瓜沥镇的公交车。项迪又迅速带队赶往瓜沥镇,半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小徐在瓜沥公交站附近被抓获。

15日一早,小徐接到了近一年没联系的亲生父亲老王的电话,称自己病重,希望能在“临走”前,跟他见一面,因为在这个世上,他只有这么一个亲人。

听着父亲在电话里虚弱的声音,他不想让父亲走的那么匆忙,他觉得,如果有钱,父亲肯定能活下来。可是,在推拿店工作的他,月收入微薄,天气转冷,客人比之前更少,自己的生活都变得艰难,怎么去拿出这笔“续命”的钱。

苦恼的小徐决定到义蓬街道上溜达。溜达到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义蓬街道上的一家金店引起小徐的注意,几乎没有多想,小徐走了进去,挑了最粗的金项链,配上最大的吊坠就跑。跑到附近的公交站,刚好一辆公交车靠站,上车就走了。可刚下公交车,没走多远,就被赶来的民警项迪抓获。

记者了到,小徐的父母都是河南洛阳人。但父亲一直在新疆当兵,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的小徐父母在小徐出生后不久便选择了离婚。不久,小徐的母亲就嫁给了小徐的养父老徐,并让小徐改姓养父的姓。这么多年,养父对他也算是不错。2012年,养父更是凑了10多万付了首付为小徐在当地买了套房子,每个月月供由小徐自己承担。

而小徐的亲生父亲老王,仅在2008年的时候跟小徐打过一次电话,没聊太多。去年年底,老王突然又给小徐来了电话,跟儿子讲了许多“肺腑之言”。觉得自己的人生已经没了希望,仅存的亲人也只有小徐一人,并把自己所有的积蓄几万元都打给小徐的母亲,让她帮儿子还房贷。正是因为这个,让小徐觉得,老王现在病重都是因为把积蓄都给了他,没钱看病导致。说到这,小徐泣不成声:“我妈身体不好,我不想让她操心,所以没告诉她;我想弄点钱,偷偷跑去新疆照顾我爸一段时间,可是现在,我妈知道了肯定要气死了,还有我爸……”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例中,克隆车司机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喷辣椒水、并侮辱恐吓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体量刑情节,请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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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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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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