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门卫不满未加工资
据福州晚报报道,李某在长乐金峰镇一私立幼儿园当门卫,因不满女园长陈某未给他加工资,于是胁迫陈某与他发生性关系,幸好陈某机智逃脱。
54岁的李某,在长乐金峰镇一家私立幼儿园担任门卫,因未加工资,对园长陈某一直耿耿于怀。今年2月,李某喝酒后见园内仅有他与园长陈某二人,遂将园门反锁,并持一把砍刀到陈某位于二楼的宿舍,要求陈某开门未果后,用脚猛踹宿舍门。
陈某被迫开门质问李某,李某则胁迫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李某不顾陈某哀求,强行将她拖至自己位于一楼的宿舍,并欲强行发生性关系,遭到陈某极力反抗。
陈某在与李某拉扯中倒地,便称心脏病发作,要求李某为其取药。李某怕陈某出事,于是到陈某办公室拿药,陈某趁机翻墙逃离幼儿园,躲到邻居家报警。
强奸女园长未遂获刑
近日,长乐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强奸罪的未遂认定
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根据刑法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这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大致判断,可以处3年左右或者3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