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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今日开庭 强奸未遂、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今日开庭

法制晚报讯昨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中国传媒大学女生周云露被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嫌疑人李斯达今日上午9时30分将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记者从法院得知此案为不公开审理。

被害人周云露的家属已来到北京。其父亲表示,今日将和周母一起到庭,并向李斯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周父称不方便透露,但他表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希望法庭对他(李斯达)予以重判!”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艺术学部硕士研究生周云露被已经毕业一年的校友李斯达诱骗至百子湾附近一出租屋内,李斯达谎称介绍其拍戏,强奸未遂后将其残忍杀害。不久,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饭店将李斯达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讯问中,李斯达交代就是想找个无辜的人当作发泄的点,“她是一个无辜的牺牲者”。

2016年8月底,李斯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强奸未遂、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一、强奸未遂、

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根据刑法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还存在强奸未遂的犯罪情节,希望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重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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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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