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班操场罚站3小时不许穿万套
中青网讯,北京市第八中学大兴分校初三一班家长反映,11月16日,初三一班全体同学遭到体育老师体罚,站在操场长达3个多小时,在此期间,老师不允许学生穿外套、吃午饭、上厕所。该班另一位家长称,由于天气寒冷,部分男生脱下衣服给女生穿,“有的孩子冻感冒了,只能请假,直接影响了上课。”今天下午,大兴区教委中教科一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接到家长投诉,正在调查此事。
谁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本是受人敬仰的职业,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桃李满天下。但最近教师体罚学生致伤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老师教育学生固然无可厚非,但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伤害学生,要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与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进行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等。并且这种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还可能不断的增大。尽管该条并没有清楚的表明如果对该项权利侵犯了应如何处置,但是,既然享有了这种权利,也就意味着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一旦侵犯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是不受非法侵犯,它们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违反这些法律而侵犯了他人的这些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责任处罚。
从老师教育学生的角度来说,教师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爱学生,不随便体罚学生的义务,这样才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只有这样也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并且使我们教师的教育方法更加现代化,更有人情味,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