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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女嫌犯到各地旅游 晒旅游照被多人举报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取保候审女嫌犯到各地旅游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陕西恒山女子艾清华在各地旅游。18日下午,榆横公安分局表示,该局已于6月9日依法对艾清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在案情需要时,艾清华本人要保持随叫随到,接受审问。

举报人李先生介绍,2015年8月,艾清华到榆林市当地宣传一个项目,项目主要是针对现在人们面临的亚健康状态,推出一系列有机产品,包括茶、矿泉水、大米等。“当时是每人投资15000元与艾清华所在的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署合同,该公司为甲方,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保障消费客户的本金风险。”

李先生称,由于合同上写着能保证本金风险,赚钱的话还可以参与分红,当地很多人都投资了这一项目。“签过合同之后,公司根据投资人介绍客户的情况,每周会发放一些钱给投资人。有的投资人没有找到客户,会自己拿钱再投资,累计下来甚至有人的十几万资产都投在项目上。”

2016年1月11日,多名榆林当地的投资人无法领取分红,后选择报警,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北京隆升公司艾清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立案侦查,并于6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举报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受害人所称的艾清华的朋友圈自6月23日晒出在香港的照片,之后的时间有7月25日空中看珠海、7月26日广州长隆水上乐园,11月7日参观北大未名生物工程等内容。

榆横分局工作人员称,艾清华到底有没有外出,也只是单方的说法,仅凭朋友圈晒出的照片无法判定其有外出行为。“按道理说,她外出应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出去。取保候审的话应该是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嫌犯可以在得到办理取保候审部门的准许后离开居住地。”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艾清华传销罪一案正在办理,此前曾向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取保候审一般来讲嫌犯不能离开当地,如果需要问话的话她要保持随叫随到。检察院需要对其进行审问时,她本人要能够到案。”针对有人举报艾清华在取保候审期间全国各地旅游一事,工作人员称,取保候审就要随传随到,居住在本市,不过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到外地的。

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换句话说,若被取保候审人取得了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的批准,则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有律师称,取保候审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离开居住地的申请需要正当理由,如果是旅游可能无法得到批准。但是目前单就朋友圈的内容无法判定其存在旅游行为,需要结合车票和酒店入住记录等信息核实。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针对多人网上发文举报艾清华并公开其本人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有网友提出这一举动涉嫌侵犯艾清华本人的肖像权。常莎表示,受害者使用该女子的照片是为了在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之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对女子肖像权的侵害。

在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不能说任何人是有罪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在网络上公开该女子的信息,涉嫌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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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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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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