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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不明"溺亡" 1500天后家属要求重新鉴定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家不明"溺亡"

据前街一号报,江苏省高邮市一青年企业家陈德军为给公司跑关系办生产资质,连夜到时任高邮市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家中送礼,次日凌晨却被发现在一臭水沟“溺亡”。

对此,该位副主任的妻子戴莉解释称陈德军是为其“殉情自杀”,陈德军妻子周晓静则认为,戴莉年长陈德军9岁,陈德军满身伤痕死因可疑,疑其是遭人殴打致昏后被投入臭水沟溺亡。

为追查死因,周晓静呼吁相关部门介入对陈德军尸体进行重新鉴定,并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00天后家属要求重新鉴定

该事件持续4年多未有进展。然而,就在周晓静仍在为该事多方奔走时,却接到当地殡仪馆委托律师发来的函件,催告家属火化陈德军尸体并缴纳15万元的尸体存放费用。

对此,周晓静则吁求公安能重新鉴定,并立案查找爱人死因。

尸体检验相关法律知识

在勘验有尸体的现场或者遇有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明死亡的时间、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判断凶器的种类,以便于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对尸体检验,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验尸体,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检验尸体必须及时,以防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

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的;有他杀或自杀嫌疑的;因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的场所,仅限于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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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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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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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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