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泼执行法官满身汽油
据大河网讯,为抗拒执行,他铤而走险。昨日,记者从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18日,金水法院财产处置组执行法官刘铮等人前往一处门面房腾房,在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父亲泼了执行法官满身的汽油,差点就点着了,目前,朱某父亲涉嫌妨碍执行公务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所谓“腾房”,就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房产,经法官多次下达执行通知、当事人仍不配合的情况,就需要动用此程序。到达现场之后,刘铮发现门面房仍在正常营业,门面房的主人将房子租给了张某夫妇。
随后,刘铮依法告知了张某夫妇该门面房已进入执行程序,请夫妇俩配合法院执法。但张某妻子情绪激烈,拒不腾房。房东朱某也出现了,百般阻挠。
“谁要敢腾房我就放火!汽油都准备好了!”朱某父亲放出“狠话”。
见劝说无效,执行法官开始强制腾房。刚一动手,老朱突然手持事先准备的汽油泼向法官,并掏出打火机试图点火。被泼了一身汽油的法官迅速反应夺走打火机,并将其制服。。
妨碍公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总之,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情节严重到了犯罪的程度。后者情节并不太严重,有时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太明显,也不太好区分,给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同时也是律师辩护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