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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鸣喇叭被遭路人群殴砍伤 冲动是魔鬼任性毁一生

此文章帮助了5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主鸣喇叭被遭路人群殴砍伤

今年4月14日晚23时,家住禅城区的申某友与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杨某明(另案处理)在申某友家喝完酒后,申某友送其他人下楼离开。当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走到厚源路河边街32号至34号之间路段时,遇到附近居民刘某驾驶小汽车正准备在路边停车。这时,刘某鸣喇叭示意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三人让路,而不满刘某鸣喇叭行为的三人,遂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申某成上前用拳头殴打坐在车上的刘某头部,而刘某也下车与申某成三人继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

看到冲突发生的申某友、申某平、杨某明也陆续赶到,申某友不仅不劝架,还继续伙同申某成等人共同对刘某实施殴打。期间,申某友还持菜刀砍伤刘某的肩背部及上臂。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来,因刘某的妻子张某闻声赶到并大喊已报警,申某友等人才停止殴打刘某并逃离现场。

次日晚23时,民警经前期排除后,将申某友传唤归案。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申某友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就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申某友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禅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申某友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向刘某支付11106.7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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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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