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嫌犯喝4瓶酒壮胆
昨天中午12点42分,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一审刑事部分审理结束。被害人芦海清家属的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廖勇和参加庭审的亲属告诉记者,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壮胆。
警方此前通报称,凶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对于作案动机,陈逢逢和廖勇说,庭审时,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凶案发生前,芦海清曾与滕某打架,双方调解后,滕某发现芦海清将打架时的血衣丢在他的垃圾桶里,认为这是芦海清对其的挑衅,由此决定杀害芦海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酒后犯罪会轻判吗?
现实中,酒后犯罪的情况很常见,很多人认为酒后犯罪意识不清醒不是故意,应减轻处罚,那么酒后犯罪能减轻处罚吗?
对此,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
1、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2、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
3、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
故,醉酒后犯罪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国《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视同其他犯罪一样,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