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男子因10元烟钱杀父
55岁儿子“啃老”不成,连捅5刀将82岁老父亲杀害……昨天,昆明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原来,姚某是一个典型的“啃老”族,案发当晚,姚某到父亲家蹭饭,临走前向老父亲要10元烟钱被拒后,他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捅向父亲……
1960年10月11日出生的姚某,高中毕业后,在昆明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后来结婚并生育一女。其父亲是退休工人,母亲去世后,老父亲独自居住在大观路单位宿舍里。
老人虽然年过8旬,但身体非常健康,篆塘公园成了老人安度晚年的场所,有几个玩得来的牌友和棋友。
据了解,姚某离婚后,将自己在西坝的房子出租,靠租金维持生活。他基本不跟前妻和兄弟姊妹来往,只是日子过得很窘迫时,会经常到父亲家蹭饭、要钱。
去年8月15日傍晚,姚某因7天没吃饱来到老父家蹭饭。老父没理他,姚某就自己下厨煮了碗面吃了,碗都没洗就放在桌子上。
当晚7点多,老父亲见儿子吃完了,就赶姚某回去。 姚某说:“给我10块钱,买包烟抽抽……”
老父亲一听到儿子又要钱,就唠叨:“你不上班工作,就是找我要钱,这点退休工资,我还要生活嘛!没得钱,你赶紧走。”
“我当时鬼火一绿,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趁他不注意,从背后捅了一刀……”
老人准备从地上爬起来反抗,姚某立马骑在老父亲的身上,用刀连捅老父亲,10多分钟后,老父亲停止了呼吸。
今年1月2日,警方在篆塘公园对姚某盘问时,他承认自己杀死了父亲。被抓时,姚某正在和几个牌友一起打双扣。(来源:云南网)
故意杀人的量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的情节上判断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