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屡称欲轻生
41岁的李彬(化名),被母亲王芳用菜刀砍死。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王芳犯故意杀人罪,综合其自首等及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据王芳供述,李彬生前多次流露轻生意图,事发前他说“不想活了”,求她“帮忙”。
据检方指控,2015年4月8日凌晨,王芳在其位于北京的家中持菜刀切割李彬颈部等部位,并用电水壶击打李彬头面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彬符合被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左颈静脉破裂,右颈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芳年过六旬,外人眼中失误她“精明强干”、“雷厉风行”。她的儿子李彬在海南某县挂职,被同事评价为“作风正派”、“与人相处融洽”。
2015年初,李彬突然致电父母,说自己生活难过,不想活了。王芳与丈夫遂将儿子接回北京照顾,之后发现李彬行为异常,经常无故担心遭人迫害,多次流露出轻生意图,甚至购买了用于自杀的老鼠药。王芳曾怀疑儿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没有及时求医。
2015年4月8日凌晨,王芳与丈夫、儿子同在一屋休息。李彬再次表示“不想活了”,并求母亲“帮忙”。王芳心里五味杂陈,去厨房取了菜刀裹在衣服里回到屋里。李彬发现了王芳藏着的菜刀,拼命抢夺菜刀试图往自己手上划。二人争执不下,王芳突然失去理智,一边喊着“究竟发生了什么你这么想死”,一边将菜刀砍向了李彬。王芳的丈夫听到动静惊醒,迅速上前夺下菜刀,但李彬已经失去生命迹象。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王芳既往脾气急躁,遇事易发脾气,做事冲动,不计后果。鉴定意见称,案发时,王芳见儿子痛苦,在儿子央求下拿了菜刀,因犹豫不决藏在怀里。想到养育儿子不易,儿子却反复说要自杀并实施,心中产生不快,但还是尽力抢夺菜刀避免伤害。当感觉菜刀确实划伤了脖子,她的情绪彻底被激怒,爆发生理性激情,边砍边骂,发泄怨恨,被丈夫阻拦时使劲挣脱,还用水壶砸儿子。整个过程行为冲动,不计后果,与其平素人格特征吻合。据此,鉴定意见认为,王芳无精神病,2015年4月8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芳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返回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对王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王芳听到儿子屡次自杀言论,激愤之下将其杀害,经鉴定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