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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嫌犯被鉴定为部分责任 死者家属提质疑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生活琐事嫌犯酒后杀害同学

北京晨报讯,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被害人芦海清的代理人和家属都提出质疑。芦海强先后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死者家属对鉴定结果提质疑

被害人代理律师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时,鉴定人表示,是刑法上的精神病,但没有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即《CCMD-3》)。《CCMD-3》序中注明,该书是作为中华精神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而非国家指导分类和标准。鉴定人回答称,虽然是行业标准,但他们作为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这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认可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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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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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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