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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教室遭同学奸杀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反思(图)

此文章帮助了690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劣,有逐年增多并呈现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时代的进步,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人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来警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这仅仅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除的问题吗?

花季少女殒命校园


家住山东东营的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独身一人含辛茹苦16年抚养长大的女儿姚淑竟然惨死在了学校教室。2016年5月20日,李女士永远也忘不了这一天,因为在这一天凌晨零时42分,还在熟睡中的李女士接到了来自400公里外、女儿所在的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老师的电话。电话中,该老师告诉李女士,姚淑跟同级的男生王恒出去至今未归,并要求李女士第二天到学校。李女士第一反应是:这绝不可能,她深知女儿一向乖巧、听话,从不会在外过夜,更不可能做出跟别的男生出去不归的事,在电话中李女士要求老师在校内仔细寻找。然而挂掉电话后再拨打女儿的手机号码时,话筒中传来的声音是“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因为之前跟女儿约定过手机要24小时保持开机,李女士感觉或有意外发生,连夜开车从老家赶往北京。

                                 

当日中午12时许,赶到学校的李女士却被告知姚淑已经死亡,当场崩溃。姚淑今年16岁,已出落得美丽大方,在女儿8岁时,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后单独抚养女儿至今,这些年姚淑也很争气,不仅成绩优秀,性格也活泼开朗,并且担任班级干部和校学生会干事,此外还是校内排球队主力和空手道社成员,今年2月,在高中生国际商赛中亦获得最佳销售奖,一直以来,“品学兼优、认真负责”是老师和同学给予女儿的评价。姚淑是5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同学在学校六楼的教室内发现的,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姚淑已经死亡多时。据了解现场情况的人士介绍,当时姚淑头部被校服盖住,躺在地上,已经死亡,臀部有大片血迹,地上有血迹被擦拭的痕迹。

                             

了解案情的人士称,当日早上7时许,与姚淑同级的隔壁班学生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王恒与姚淑同为同为高一学生,

2016年元旦,在学校晚会上担任主持人的姚淑引起了王恒的注意。王恒被姚淑的美丽吸引,继而向姚淑发起了求爱攻势,但被姚淑以学习为由拒绝。之后王恒多次向姚淑表达追求意愿,进行纠缠,期间王恒在校内造谣姚淑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姚淑,在教室内与王恒打起来,姚淑用手机砸向王恒的脸。案发当晚,就是因为此前的矛盾,两人去了平时没人去的教学楼六楼教室聊天。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教室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知老师,害怕遭告发的王恒,用手勒住其颈部致姚淑死亡。之后,王恒将姚淑拖至中间的教室,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案发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李女士并不认可王恒所说的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认为女儿遭到强奸。据尸检报告显示,姚淑身体损伤主要位于颈部,处女膜新鲜撕裂,被鉴定为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女士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女儿时,她嘴部和右脸肿胀,鼻子大量出血,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这对于一个母亲来说,实在是太过残忍的画面。

仅仅16岁的花季少女,美丽善良,品学兼优,未来本拥有无限多的可能,却在这花一样的年纪遭受来自同龄人的毒手,他们同是祖国的未来,一个遭人强暴杀害,另一个因为将人杀害面临着牢狱之灾,这不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是国家的伤痛。

中学少年灭门一家三口

                             

同样,今年11月3日,河北省承德县水岸新园小区梓奇超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家三口死亡。经初步勘查,梓奇超市内物品被翻动,死者李某某死在超市一楼厨房内,头部、上肢有致命锐器伤,现场遗留多枚血足迹。在该超市二楼一卧室内,发现其丈夫张某某(42岁)、儿子张小某(6岁)尸体,二人头部和上肢均有锐器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竟是同小区的一名中学生,目前嫌疑人已落网,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据知情人说,少年是为了抢钱杀人的,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都无法想象一个仅仅十几岁的中学生是如何挥刀将两名成年人杀害的,更无法想象,当他把罪恶的双手伸向年仅6岁的幼童时,内心就没有过一丝丝的触动与迟疑吗,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唯一知道的是,这个年仅十几岁的少年身上背负了三条血淋淋的人命,他不仅毁了超市一家三口的家庭,也回了自己的家庭,更毁了自己的未来。

14岁少年因游戏打死8岁男童

                                 

无独有偶,今年11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杀人案件,一名14的少年因小事竟杀死另一名8岁孩子。小杰(化名)家住泰兴,今年14周岁,上初二,在家里受宠。2016年2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同村的8周岁的小宝(化名)来小杰家里玩,两个孩子约了一起打网络游戏,但是在游戏中对打的时候,小宝总是输。后来两人决定联合起来打,可小宝那个角色老是不动,这让小杰很生气。两人玩到四点多,小杰觉得没意思,准备去找同村的小伙伴继续打游戏,小宝就跟在他后面。没走多久,小宝突然赶上来从正面推了小杰一把,小杰揪起小宝说:“你有本事再来一下!”小宝就掴了小杰一记耳光。

当时小杰一心想着找人打游戏,没心思理会小宝,但是到了小伙伴家,人家因为有事,根本没空打游戏。看着小宝,小杰心想:“这下我有时间揍他了。”小杰把小宝带到村边的小河边,看到四下无人,用拳头殴打小宝的头部、肚子、小腿等,直到小宝昏厥过去。小杰看到小宝一动不动,小杰很害怕,将小宝踹入河沟中。小杰飞快跑回了家,连眼镜丢在现场他都不敢去找。两个年幼的孩子,仅仅因为打游戏产生的小情绪,14岁的小杰竟然将8岁的小宝活生生打死,游戏里或许可以打打杀杀重生复活,但现实不是游戏,生命更不容儿戏,生命只有一条,8岁小宝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个傍晚阴冷的水沟里。两个家庭就此被摧毁,更因此结下世代仇怨。

反思未成年人犯罪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样的新闻是何感受 ,小编只觉得内心止不住的悲哀与难受,为什么同是祖国的花朵却要自相残杀,为什么会有如此畸形的婚恋观念,为什么会有得不到就毁灭的可怕想法,为什么好好的年纪却会犯下如此弥天大错,为什么将人命视若草芥,为什么犯了错之后却不知悔改?

不得不说,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此类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父母的作用,即使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不行。然而现实中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少父母选择将孩子交给老人外出打工维持家用,本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与未来,然而由于老人年迈,教育与照顾孩子有心无力,再加上孩子常年见不到父母性格乖戾,不服管教,因此不少留守儿童遭受了不法行为的黑手,也沦为了各类犯罪的牺牲品。这是家长的失职,也是现实的无奈,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或许有人会说,他们还只是不懂事的孩子啊,放过他们吧,不要毁了他们的未来,可是有谁想过,惨死于他们手下的受害者呢?他们也是孩子啊,他们的未来呢?他们永远也没有未来了,他们永远失去了活在未来的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显现出低龄化的特点,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有人表示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源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情况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时易受成人的胁迫指使。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一系列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而不是一拍脑袋的决定。同时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而推导出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结论。

尽管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就制定施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的预防工作并没有做到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应由家庭、学校、社会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预防工作。由于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缺少具体的帮教处罚措施和执行责任机关的规定,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预和矫正方面仍不到位。如果能有相关未成年人监管教育机构未在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时候就介入,甚至帮助指导父母来教育孩子,共同做好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扩大事前干预、社会控制和帮教的范围,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纠正更重要也更有效。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来,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少年强则国强,愿每一位少年都能沐浴到法治的阳光,愿你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此文为看点(法邦网)原创内容,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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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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