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子骗3人抓鸟杀2人
刘纪平今年39岁,出生于1977年5月。今天上午9时30分,身高1.65米左右、偏瘦的他,身着灰色休闲西装,拖着沉重的脚镣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被指控在2015年10月残杀三名小学生,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
事情发生于2015年10月24日。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披露,当日12时许,刘纪平头戴一顶鸭舌帽,脖子挂了一条毛巾,携带一个装有水果刀的米黄色环保袋,独自一人从其租住的河源市源城区康乐街出租屋,步行来到源城区客家文化公园。
13时50分许,刘纪平在客家文化公园西门的湖边亭子里,遇到三名儿童——8岁的钟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曾某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和7岁的朱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玩耍。刘纪平欺骗钟某某、朱某某、曾某某一起去抓鸟,最后在一处水塘边草丛里,他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孩子们的头、颈部刺去。
钟某某和朱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则被群众发现后送医院抢救。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鉴定,刘纪平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有受审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刀杀害无辜小孩,并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刘纪平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