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挥刀砍伤妻子砍死邻居
11月20日21时许,江门开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港口东郊东路某出租屋有人持刀伤人。接报后,三埠港口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案发出租屋大门被反锁,在屋内厨房地上躺着一名浑身是血的女子,嫌疑人将自己和受伤女子反锁在屋内。民警立即控制现场,通知120医护人员前来施救,同时将案情向市局领导汇报。
在等待医护人员时,派出所民警闻到屋内飘出液化气的味道,犯罪嫌疑人在屋内扬言要自杀。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消防、特警队员前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劝说。在民警劝说下,犯罪嫌疑人打开了出租屋大门,特警队员立即上前将其控制,并冲入屋内关掉液化气阀门。经医护人员证实,躺在地上的女子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叫肖某,男,36岁,湖北省襄阳市人。据肖某供述,11月14日他从湖北来到开平找妻子李某(女、31岁,湖北省宜城市人),11月19日凌晨,肖某发现妻子对上班地点撒谎,便对妻子拳脚相加。李某的邻居陈某(死者)前来劝架,怒气冲冲地辱骂肖某打老婆,随后肖某停止与老婆争吵。11月20日20时许,肖某再次与妻子李某在出租屋内发生争执,肖某一怒之下用刀砍伤妻子李某,李某随即逃出出租屋。肖某迁怒妻子邻居陈某对自己出言不逊,认为陈某挑拨离间他们夫妻感情,于是持刀到对面陈某的住处追砍陈某,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肖某因妻子隐瞒工作地点而砍伤妻子,砍死全家邻居,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