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被拒两男子踢伤民警裆部
今年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来到哈尔滨铁路局绥芬河车站公安值勤室办理临时身份证。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吴某某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值勤民警历某告知其不提供身份证号码无法办理,吴某某、刘某对告知不予理睬,并对历某进行辱骂、撕扯。历某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值班民警朱某某、郭某某赶到现场后对吴、刘二人进行劝解,吴、刘二人不听劝解并对历某、朱某某、郭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吴某某、刘某将历某制式警服右侧肩章撕掉,历某会阴部被踢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刘某被当场抓获。
妨碍公务罪的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以暴力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并踢伤民警裆部,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二人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