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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凌晨翻窗入室 趁心仪女孩如厕时强行表白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小伙为表白凌晨翻窗入室

小李是竹溪县人,今年年初,他在十堰城区一家驾校学车期间认识了22岁的女子周某。因周某也是竹溪人,小李跟周某攀起了老乡,并在接触过程中,对周某产生了好感。其间,小李多次向周某表白,周某表示自己已有男朋友,拒绝了。遭到拒绝的李某并没有灰心,他认为是自己不够真诚,周某在考验自己,于是经常打电话给周某,周某每次都拒绝接其电话。

即便如此,小李仍没放弃,并偷偷跟踪周某,发现其租住在五堰某小区。随后几天,小李每天拿着鲜花在周某必经之地向其送花表达爱意,但仍被拒绝。反复几次后,周某开始躲避他,并拒绝与其说话。

无奈之下,小李决定到周某家里表白。11月20日凌晨3时,小李从周某家卫生间的窗户爬进其家中,正好碰到周某在上厕所。小李便在厕所里再次表达爱意。羞愧难当的周某当即大声训斥让其离开,威胁如果再敢靠近就报警。见此情景,小李只好离开。随后,周某报了警。朝阳路派出所根据周某提供的线索,于21日上午在一旅馆内将小李抓获。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然而,现有法律对此罪规定的较为原则,理解与把握上存在困难,致使一些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得不到惩处。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男子为表白非法侵入女孩住宅,在女孩要求其出去的情况下拒不退出,因情节尚不严重,其行为尚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应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 11月22日,小李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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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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