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殴打拼车乘客 涉嫌故意伤害被判拘役
北京晨报讯,日前,刘某与朋友田某以网约车模式乘坐滴滴快车,田某因座位问题与另一名乘客张某发生口角,刘某劝架不成反被骂,随后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近日,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今年7月8日,刘某与朋友田某通过滴滴软件约车,与被害人张某以拼车模式共同乘坐一辆车,后刘某及田某因座位问题与张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至石景山区杨庄中区华信大厦西侧路边时,刘某将张某拖拽下车,对张某进行殴打。案发后,刘某家属与张某达成和解并赔偿10万元。
法院开庭时,刘某当庭认罪,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判拘役两个月。
法律观点: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