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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十元水费起纠纷 宜宾一男子携刀恐吓前妻被拘

此文章帮助了18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宜宾一男子携刀恐吓前妻被拘

“救命啊,我要报警!”近日,振兴大道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尹女士的报警电话,电话中称一男子在吊黄楼附近一小区恐吓了她,要求民警进行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后才了解到,原来尹女士所说的男子是她的前夫王先生,他们在翠屏区吊黄楼附近的一出租房外因十元钱水费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你来我往谩骂逐步升级。怒火中烧的王先生摸出一把明晃晃的匕首驾到尹女士脖子上并恐吓到:“你信不信老子几刀儿划死你!”。

受到惊吓的尹女士挣脱后连忙报了警。随后民警在王先生的电瓶车后座储物箱内搜出一把长匕首。目前,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如何处罚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管制刀具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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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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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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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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